0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房屋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试题及答案

发表时间:2024-08-10 15:28:30 来源:新闻中心

  某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工程验槽应由实施工程单位、建筑设计企业(监理单位)、勘查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

  c.建设单位或授权监理单位研究设计变更方案并做出决定,与实施工程单位协议实施的费用与工期;

  d.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指示承包单位按设计变更组织地基处理施工。

  a.技术交度不健全,对阳台、梁柱节点等关键部位的施工要点未交底清楚;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对外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出资二。

  (4)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可以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5)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中标。因此中标人应当是综合评分最高或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本案中b企业综合评分是第一名应当中标,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为由,让a企业中标是违规的。

  (6)《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1)工序质量控制的内容主要有:1)制定工序质量控制的计划;2)严格遵守施工PROC;3)主动控制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4)及时检查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5)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

  (2)第5层钢筋工程隐蔽验收要点:1)按施工图核查纵向受力钢筋,检查钢筋品种、直径、数量、位置、间距、形状;2)检查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构造钢筋是不是满足构造要求;3)钢筋锚固长度,钢筋加密区及加密间距;4)检查钢筋接头:如绑扎搭接要检查搭接长度,接头位置和数量(错开长度、接头百分率);焊接接头或机械连接要检查外观品质、取样试件力学性能测试是不是达到要求,接头位置(相互错开)数量(接头百分率)。

  (3)第10层的质量上的问题不需要处理,因为虽然达不到设计的基本要求,但经有资质的检验测试单位鉴定强度满足规定的要求可以予以验收。

  (4)如果第10层实体混凝土强度经检测东部到要求,实施工程单位应返工重做或者采取加固补强措施。

  (5)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承包商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上述整个事件中存在如下不妥之处:1)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决定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分包给了一家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是不妥的,工程分包应报监理单位经建筑设计企业同意后才可以进行;2)专业设计单位完成基坑支护设计后,直接将设计文件给了专业分包单位的做法是不妥的,设计文件的交接应经发包人交付给实施工程单位;3)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基坑工程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后即组织施工的做法是不妥的,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了基坑支护工程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后,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4)事故发生后专业分包单位直接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的做法是不妥的,应经过总承包单位;5)专业分包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赔偿事故损失是不妥的,专业分包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直接向设计单位索赔,专业分包单位可通过总包单位向建筑设计企业索赔,建筑设计企业再向设计单位索赔。

  (2)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经理部、施工班组三个层次的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时间及考核结果要有记录。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规定:1)公司教育的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2)项目经理部教育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3)施工班组教育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奖评等。

  (3)本起事故中3人死亡,1人重伤,事故应定为三级重大事故。因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就认定为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2)重伤20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

  (4)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继续施工,直接引发事故的发生,所以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